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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動物是誰




一個國家有多好,看看她如何對待動物便知道。——聖雄甘地

早前,香港政府提出修訂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建議加重罰則以及引入「謹慎責任」概念,甚至提議以《動物福利法》取代《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政府的一小步,動物的一大步。無論如何,今次總算是一個進步,絕對值得支持與鼓勵。


但細看現時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卻發現耐人尋味的內容。如果可以一併修訂,不單止數以億計的動物會受益,香港更會於動物保護方面立即蜚聲國際,成為全世界最先進的地區。


動物是誰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2條「釋義」之下有這樣一句:


「動物(animal)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這條頗為妥當,「動物」當然指所有動物。


第3條「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之下,列出了一連串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例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可是本條的第3項卻指出:


本條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細節遇見魔鬼


一、「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


「宰殺動物」不是比「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更需要懲罰嗎?「殺人」總比「傷人」嚴重吧?「宰殺動物」不就是「殘酷對待動物」嗎?(漁護署助理署長倒是說過「動物的生死不是福利問題」)


重點原來在後頭——「作人類食物」。


有問題,「宰殺動物」當然有問題。可是,「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便無問題了。正所謂「民以食為天」。一談到食,天咁高,甚麼動物福利,尚且擱置一邊,填飽肚子再算。「作人類食物」技術性擊倒「宰殺動物」。


當我們以為可以打着「作人類食物」的旗幟,放心大快朵頤,大啖大啖吃下豬、牛、羊、雞、鴨、鵝、魚、蝦、蟹等動物之時,一邊咬着牛扒,一邊卻在想,那為甚麼我不可以吃貓吃狗呢?貓狗都是動物啊。


對,貓狗都是動物,但世事點會咁簡單。「宰殺貓狗作人類食物」,原來是十惡不赦,會落無間地獄的。因為貓狗福氣好,有免死金牌。第167章《貓狗條例》第II部第3條第1b項列明:


禁止狗隻和貓隻的屠宰與狗肉和貓肉的售賣及使用。


由此可見,「作人類食物」都唔係大曬。


我們整理一下暫時所得:


1. 「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無問題


2. 「宰殺貓狗作人類食物」:有問題


兩者的分別只在於動物和貓狗。有無問題只視乎牠是動物還是貓狗。


聽起來怪怪的。


貓狗不也是動物嗎?「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之中的「動物」也包括貓狗啊。那麼為甚麼宰殺動物無問題,宰殺貓狗有問題?到底甚麼是動物?



二、「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甚麼是「必要的痛苦」?甚麼是「不必要的痛苦」?


當聯合國都勸人吃素救地球、當NBA頂級球星Kyrie Irving都吃純素(vegan)、當世界級網球手Venus Williams都吃純素、當世界一級方程式賽車冠軍Lewis Hamilton都吃純素,就連我們香港的劍擊世界一姐江旻憓都吃純素的時候,便可知道,其實只要懂得吃,不吃動物,不單不會營養不良,反而會更加健康,更加精靈。


被老闆催促交貨是必要的痛苦,以下片段紀錄的才是不必要的痛苦:


Farm to Fridge


如果我們不忍心看,為甚麼忍心吃?


狗肉節


內地一年一度的狗肉節又即將開始。到時多少愛護動物的朋友又會怒髮衝冠大聲喝罵內地人吃狗。然後又會聽到內地人極之合乎邏輯的神回應:「你说我吃狗不对,那么为甚么你又可以吃猪吃牛吃鸡吃鱼呢?不都是动物吗?」


內地朋友習慣了吃狗,其實和我們習慣了吃豬、牛、羊、雞、鴨、鵝、魚、蝦、蟹,的確没有甚麼分別。


說到底,其實没有對錯。只有習慣。


我們一出生,爸爸媽媽就餵我們吃動物。我們走出街,間間餐廳都在賣動物的肉。我們的廣告和電視節目都在告訴我們那些經過烹煮和調味的動物屍體多麼色香味俱全多麼療癒。


我們何曾當過一天的哲學家,細心思考我們一日三餐一年365日用血汗錢換回來然後放進口裏的究竟是何物?背後蘊藏多少毒物?甚麼是食物?甚麼是動物?


名正,言順,事成


人無完人,事無完美。條例過時落後,修訂便好。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保護動物」這件事成不成,先要看「動物」這個名正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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